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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9 年4月25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92件378人,提起公诉28件225人
  • 发布日期:2019-04-30
  • 来源:曲靖检察
  • 阅读量: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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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网讯(记者 王吉飞)4月29日,曲靖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省级驻曲新闻媒体单位和市级新闻媒体单位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卫国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叶敬东通报了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扫黑除恶案件办理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专项斗争开局良好。截止 2019 年4月25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92件378人,提起公诉28件225人,市院挂牌督办7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高位推动

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高位推动。一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先后三次调整充实,设立了综合协调、案件办理、案件指导、线索排查移交、宣传报道、督查督导等工作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二是建立了曲靖市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重大疑难涉黑涉恶案件机制,强化领导小组的研究把关,有效把住斗争方向,提高打击效果。三是强化专项斗争人财物保障力度,在全市范围内调配人员,建立扫黑除恶办案工作“专班”,全力保障办案力量。四是实行重大扫黑除恶案件异地办案工作机制,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由市院直接办理或指定跨县区办理,有效防止对办案人员的干扰和影响。五是制定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办理案件,对涉黑涉恶案件全部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在案件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环节都由一个完整的办案团队开展,确保打击效果。六是办案中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公安、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案指引》,统一全市执法尺度,形成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七是强化学习培训,以市院党组召开党组(扩大)会、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形式,形成定期学习、定期培训的学习培训制度机制,加大对全市检察干警的教育、学习、培训力度,近期还组织人员汇编了《曲靖市检察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指引》,努力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办案能力和水平。通过一系列工作,将办案力度与质量、执法效果有机统一,努力使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专项斗争带来社会治安的改善,感受到新时期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

二、全面履行法律职责,从严惩治黑恶势力犯罪

一是认真贯彻依法严惩方针,认真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确实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监督。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的通知》,做到确保介入前移、确保介入跟踪、确保上下联动“三个确保”,全市对扫黑除恶案件做到了提前介入全覆盖。充分运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依法快捕快诉,坚决从严惩处,强化政策效应。二是紧紧围绕打击重点,坚持“一案三查”,不断加大“破网打伞”力度。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损坏财物、集中扰乱社会秩序等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深挖背后可能隐藏的黑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审查处理,目前共移送市扫黑办线索32件,移送市监委线索4件,“深挖彻查”和“破网打伞”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三是正确把握法律政策适用界限,强化对侦、捕、诉、审、刑罚、执行等环节的诉讼监督,严格掌握不批捕、不起诉、取保候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条件,认真甄别案件的黑恶定性与定罪,坚持“不拔高、不降低”原则,坚决纠正办案程序违法行为,确保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截止4月25日,依法不批捕10人,不起诉7人;监督立案2件2人,纠正漏捕28人,纠正漏诉8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3件,确保在法治轨道内实现“黑恶必扫、除恶务尽”。

三、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切实将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与社会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到社会综治工作中。认真研究办案中发现的黑恶势力涉及的新领域、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以及乡镇基层组织、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法,从源头上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截止4月25日,共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14件,都得到了整改反馈。二是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建立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在校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严防黑恶势力向校园渗透,截止4月25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人,开展了以“开展扫黑除恶,建设善美曲靖”为主题的“国家宪法日法律服务周”活动,利用学校开学季,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共建校园安全”为主题的法制进校园活动。三是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基层组织和文明乡风建设,积极参与村两委换届选举干部任职资格联审工作,共核查 25645人,梳理出“问题”人员255人,为基层组织建设把好人员关,促进及时清理“村霸”和涉黑涉恶村社干部。四是综合运用各种载体发布扫黑除恶信息,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悬挂宣传标语,到包保社区和学校集中开展宣传发动,提升舆论氛围,营造斗争声势。

会上,与会领导还就媒体记者关心的扫黑除恶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典型案例发布

 引导侦查还原真相  深挖彻查“保护伞”

案例一   李某峰等14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2018年1月8日20时许,钱某坚指使刑满释放人员苟某益向他人讨要债务,苟某益又邀约赵某、马某智、沈某祥等刑满释放人员前往夏某同家,并采取长时间跟随的“软暴力”方式威胁,后夏某同找胡某泽出面协调还债一事。次日凌晨,钱某坚一方与胡某泽一方发生冲突,双方多人持械斗殴,造成沈某祥死亡,致陈某、马某智轻伤二级。

曲靖市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程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查明本案并非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而是一起数十人参与的聚众斗殴案件,且致死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并非胡某泽,而是未列入嫌疑对象的李某峰。并在此基础上,深挖犯罪线索,查明了李某、李某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打砸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为索要“赌债”,任意殴打他人。在宣威市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扰乱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依法认定该案为恶势力,对钱某坚、李某峰等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六年不等的刑罚,对一名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同时,在审查起诉工作期间,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并向有关部门移送5条“保护伞”线索及其他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目前相关线索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引导侦查还原案件真相,重拳打击扰乱百姓生活,破坏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同时,认真落实中央“破网打伞”要求,通过办案深挖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案例二  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等十三人敲诈勒索案

武汉中州车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州公司)和武汉中州车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系从事汽车、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武汉易融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P2P网络融资平台,但未经相关部门核准从事金融业相关业务。

自2015年以来,曲靖中州公司形成以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为组织领导者,盛某成、郭某、龙某勋等人为骨干成员,邓某宏、孙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集团,组织严明,分工细致,通过在曲靖中州公司开展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服务的过程中,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后以借款人逾期未还到期借款等为由,将借款人使用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利用借款人到该公司索要车辆之机,肆意认定高额的滞纳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等(以下简称高额费用),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借款人车辆相要挟,并指使公司贷后人员在旁以聚众造势的手段形成“软暴力”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有组织的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敲诈勒索既遂人民币266万余元、未遂10万余元。

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依法认定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对祁某涛等13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刑罚。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综合治理,向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促进该部门较好的规范市场准入,有效的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作出回复,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案例三  陶彦章、陶某忠、赛某等8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2010年以来,陶某章为获取经济利益和达到个人目的,经常与陶某忠、赛某、王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向宣威市落水镇灰洞辖区企业、广告公司收取管理费;向辖区各种在建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强揽工程;以各种事由随意殴打他人、殴打村干部和村民,在宣威市落水镇灰洞辖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陶某章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就该案向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落水镇范围内的村委会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对村委会在烤烟收购、资金账目管理、收取辖区企业管理费等行为上整顿工作作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进行警示教育。宣威市落水镇人民政府收到该检察建议后,及时对检察建议所列内容逐条作出回复,认真对照整改,表示在今后工作中,将多措并举,建章立制,强化监管,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法制化营商环境,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研究、梳理黑恶犯罪形成的原因,积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充分发挥专项斗争牵引作用,促进社会治安持续好转。

 

重拳打击黑恶势力    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案例四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十人抢劫、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一案

自2017年11月以来,缓刑考验期内人员蒋某兵、梁某龙,刑满释放人员张某、钱某龙、李某、杨某海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吸食毒品、为非作恶,形成以蒋某兵为首的恶势力,在会泽县待补镇待补街及周边有分有合多次实施抢劫他人毒品、抢劫他人钱财、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盗窃他人财物等犯罪活动,扰乱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依法认定本案系恶势力,对蒋某兵等10人,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五千元,部分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三到五年不等的刑罚。

 

案例五李某光、李某阳等7人寻衅滋事案

李某光、李某阳、李某优、李某交、李某余、李某东、刘某书系罗平县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村民,该7人利用家族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在该区域内的受害人员,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属恶势力犯罪。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李某光的煽动下,该7人多次共同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罗平县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三江口码头(属云南、贵州、广西三省交界)采用语言威胁、停车堵路等方式,强行对王某、韦某吉、胡某林等近40名驾驶车辆及靠岸船只的人员高额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挥霍、私分,涉案金额共计29000余元。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依法认定该案为恶势力,对李某光等7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宣判后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六  王某宽、张某福等13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案

2016年6、7月份,王某宽(又名王某云)取自己名字中的“云”与张某福(又名张某麟)名字中的“麟”在快手APP上成立“麟云会”,并陆续吸收会员加入。截止案发,“麟云会”名下有成员被告人李某宽、耿某阳、田某、吴某祥等人。期间,由王某宽、张某福统一出资,为“麟云会”

的成员提供食宿,形成了王某宽、张某福为首的“麟云会”

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王某宽、张某福为首要分子,先后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由检察机关以王某宽、张某福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分子予以从严、从重打击,增强人民幸福感,提高群众满意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