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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检察机关选任听证员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5-10
  • 来源:曲靖检察
  • 阅读量:685

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曲靖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市)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听证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选任机关行政区域内。

具有法律、医疗卫生、会计金融、司法鉴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信息网络、心理健康等领域专长的人员优先。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市)检察院负责听证员库中辖区内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

(一)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7月-2027年6月。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履职经费保障参考人民监督员履职费用保障标准执行,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院保障。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曲靖市两级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分别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曲靖市两级检察院分别对本辖区内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机关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有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曲靖市检察机关听证员推(自)荐表》,将推(自)荐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2年5月20日前发至报名邮箱。邮箱地址:QJfanglei@163.com。

  联系人: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方磊

  联系电话:3396111


曲靖市检察机关听证员推(自)荐表.docx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