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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携手护航企业发展 沾益检察与工业园区建立法律监督联络协作机制
  • 发布日期:2022-04-27
  • 来源:曲靖检察
  • 阅读量: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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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网讯 (记者 王吉飞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能,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沾益工业园区发展,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曲靖市沾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法律监督联络协作办公室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条条紧贴实际、重点突出、措施务实。

《实施细则》共11条举措,就双方建立沟通联络、协作配合、法律服务、控告申诉受理、排查隐患,化解纠纷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由区检察院与园区管委会共同成立法律监督联络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协作办设于园区管委会,在区检察院与园区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由区检察院和园区管委会分别派员组成。协作办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会商机制,每季度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定期相互通报检查和执法办案情;二是配合园区管委会推进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协助检察院开展执法司法活动;三是对园区管委会拟出台的重大决策、重要决议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决议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到园区企业开展法治宣讲,提供法律服务;四是定期到企业开展调研、走访,受理园区内涉法涉诉控告申诉并依法依规定处理。五是对园区生产、经营、管理、建设各环节进行梳理排查,对矛盾纠纷依法化解。

《实施细则》规范了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机制,明确园区管委会对发生在园区的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园区企业的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园区的行政诉讼案件等可能影响园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案(事)件应通过协作办及时向区检察院通报。对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采取强制措施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当的;行政机关在园区建设中不当履职或不依法履职等影响园区法治化营商互不干涉建设的监督线索应当通过协作办及时向区检察院移送。《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园区管委会参与检察执法活动的范围和情形,规定对发生在园区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或宣告送达、对发生在园区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在园区开展法治咨询或法治宣讲助于园区建设、发展等活动时,检察院应当通过协作办邀请园区管委会参加,以形成工作合力。     

《实施细则》约定,协作办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口头商请园区管委会予以监督纠正,也可以由检察院依法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园区管委会应当在二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如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可以通过协作办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