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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
  • 发布日期:2020-12-31
  • 来源:曲靖检察
  • 阅读量: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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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网讯(记者王吉飞 通讯员邓斌 段娟)12月30日,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马龙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付丽萍通报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马龙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对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坚持高标准定位、高起点推进,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可用尽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适用率从2019年的44.1%上升至2020年1至11月份的88.97%,位居全市前列,认罪认罚适用的案件罪名涉及盗窃、故意伤害、危险驾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贪污等多个罪名。

付丽萍介绍,马龙区检察院成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领导小组,出台工作实施方案,主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推动消除分歧、凝聚合力、优化互助。细化、优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细则,推动制度运行更加有序、有度、有道。2019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9件共195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64件86人,适用率44.1%,2020年1至11月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65件290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53件共258人,适用率88.97%。

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推动“认罪认罚”+“简案快办”一体化模式,推行表格化审查报告,简化程序性法律文书,提高办案效率。2020年共适用速裁程序41件,当庭宣判率达100%;简易程序35件,当庭宣判率达85.71%;适用两类程序起诉案件占适用认罪认罚案件59.84%。审查起诉平均办案期限缩短至23天,速裁程序案件审查起诉平均办案期限5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三个规定”,把业务办案作为检务督查的重要内容,防止利益输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高质量适用。

马龙区检察院在推行认罪认罚工作中,压实检察官的主导责任,要求承办人在适用的案件类型上实现“全覆盖”,瞄准认罪认罚从宽廉政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开展监督防控,将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纳入听证范围,做到“应听尽听”,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认罪认罚+化解矛盾”办案模式,针对马龙区故意伤害等案件多由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及轻微刑事案件较多的情况,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化解矛盾、促进治理的综合效能。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厚置党的执政根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捕9人,不诉 12人。

谈到下一步工作,付丽萍表示,下一步马龙检察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律师参与、量刑规范化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强化工作举措,加强专业化建设,持续推进认罪认罚工作的全面提升,为建设平安马龙、法治马龙贡献新时代检察力量。

马龙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并发布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例。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应邀出席发布会。人民网、新华网、云南法制报、云南政协报、曲靖珠江网、马龙融媒体等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典型案例:

案例一: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0年4月10日23时左右,因口角纠纷,某传媒公司员工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于某某邀约公司员工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赵某某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因于某某系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于某某具备坦白情节,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全部赔偿,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要求对于某某等人从轻、减轻处罚,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了不影响于某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我院起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提起公诉时,我院向法院提出了对于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于某某缓刑。

 

 

案例二:陶某交通肇事案

2020年2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陶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主动报案,并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抢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陶某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因陶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其具备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我院拟对陶某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11月4日,我院对陶某交通肇事拟不起诉召开了案件听证会,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单位代表人员参加。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本院拟对陶某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作了阐述,相关办案人员对办理案件中的一些情况作了补充说明,拟被不起人陶某及辩护人、被害人亲属各自发表了意见,被害人家属也对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本院对陶某从轻处罚。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本院对陶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后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陶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