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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宣判
  • 发布日期:2020-03-04
  • 来源:曲靖检察
  • 阅读量:370

珠江网讯(记者 王吉飞 通讯员 邓斌 段娟)记者从曲靖检察院获悉,2020年3月2日下午,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该案系曲靖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从受理审查起诉到庭审宣判仅用时12天,从严从快惩处了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宣威市宝山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对集镇的来往群众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及对未佩戴口罩人员进行劝返。2020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未佩戴口罩进入宝山镇富民街集市,宝山镇疫情防控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执勤人员柴某某、周某某、解某某等人对崔某某进行劝返时,崔某某不予配合并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崔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周某某的头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划伤。2020年2月9日,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和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返过程中使用暴力阻碍并致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量刑采纳了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