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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 | 麒麟检察:高质效办理轻伤害案件 实质性化解邻里纠纷
  • 发布日期:2024-11-26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8795

轻伤害案件看似“小案”,却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能否直达人心,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高质效办理轻伤害案件,实质性化解邻里纠纷,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3年10月,麒麟区某村两户邻里三名老人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各一人轻伤二级,三名老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双方互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件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麒麟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该案系典型的因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双方互相伤害行为。双方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刑事和解,但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

为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到案发村进行了走访,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纠纷缘由后,联合社区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调解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赔偿损失、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多方面耐心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并互相谅解。

考虑双方均具备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刑事和解等情节,麒麟区检察院依法对三名老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邀请值班律师一同入村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及开展法治宣传。公开宣告送达现场,承办检察官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全面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向三名老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结合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告诫邻里相处要互相理解和尊重,遇到纠纷多换位思考,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承办检察官还结合案情给旁听群众开展了普法宣讲,发放了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并向周边群众宣传反邪教、反有组织犯罪、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法律知识,讲解了面对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如何处理等内容。

下一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多维度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落实到办案全过程,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检察官提醒

打架有成本,动手需三思!身处法治社会,要有法治意识。当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