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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检察院:刑事和解聚合力 化解矛盾促和谐
  • 发布日期:2024-08-05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2811

近年来,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着眼曲靖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的整体大局,准确把握当前犯罪结构的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以能动检察履职为大局服务,通过做实刑事和解工作,推动信访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源头化解。近年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和解共对涉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犯罪的149件17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取得零信访、零上访、零申诉的良好效果。

发挥机制优势 前移和解窗口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制度设计优势,在发案后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的和解意向并研判和解可能性,引导侦查机关组织当事人先行和解,提高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率。共引导侦查机关先行组织和解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等轻微刑事案件59件68人,依法决定不起诉51件60人,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办案效率的双赢。此外,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发挥与公安机关联合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近水楼台”的优势,对公安机关立办的刑事案件不定期进行梳理、筛选,对存在刑事和解可能的案件进行清单化管理,在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同步收集当事人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等信息,为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量身定制”调解方案打好前期基础。

主动调查走访  找准和解切入点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能动检察的全新理念,摒弃“坐堂问案”的僵化思维,通过实地走访当事人所在地政府、村委会、案件当事人深入了解双方日常表现、经济状况、心理状态、矛盾症结等关键信息,综合分析双方真实诉求,从“心”出发、以“情”感人,找准和解的切入点,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并督促履行赔偿义务,努力为双方解开“心结”。如在办理栾x平故意伤害案时,表面看系因琐事争吵引发的伤害犯罪,但承办人在进村入户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发现伤害行为的真实诱因系因多年前双方签订的邻里纠纷调解协议未得到履行,当事人多次吵打后继而引发故意伤害行为。后承办人结合既有调解协议,协调村委会制定了新的调解协议并督促双方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后,被害人在栾x平赔偿医疗费后即主动出具谅解书,明确表达不追究栾某某刑事责任的意愿,承办人依法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

落实“四项机制” 提升和解公信力 

为规范审查起诉中刑事和解,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时严格落实四项工作机制,确保公正司法与矛盾化解“双过硬”。一是协议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协议出现漫天要价、显失公平和侵害公共利益情形。二是案件分级审批制度,刑事和解案件一律实行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三级把关制”。三是公开听证制度,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员、律师、单位(村委会)代表等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听证工作,实现以公开促公正。近年来,举行公开听证79件88人,对达成刑事和解的51件54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四是跟踪回访制度,认真做好刑事和解的“后半篇文章”,对达成和解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不定期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回访,确保刑事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防止不稳定因素沉积。如王某荣故意伤害案达成刑事和解后,承办人先后四次回访当地党委、村委会和当事人,确认曾因土地纠纷大打出手、十多年不相往来的兄弟二人确已打开心结、和睦相处。

内外协同联动  凝聚最大工作合力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将刑事和解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工作中去,对外联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社区、工青妇等组织,借力引智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如在办理吴x琼故意伤害案中,分管副检察长与承办人主动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司法所、侦查机关人员以及在当地有名望的“乡贤”参与刑事和解,从法理与情理层面充分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主动互相赔礼道歉、积极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我院对内一体联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对因案致贫或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承办人积极对接控申部门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或对接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如在办理芦x岗交通肇事案中,承办人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无足额赔偿能力,但被害人因案致残且身患癌症,承办人迅速将情况转本院控申部门,第一时间为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并积极协调县残联,及时免费为被害人安装义肢。最终,被害人在尚未获得足额赔偿时即明确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