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程某系富源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煤炭及制品生意。2022年9月6日,程某以公司名义与贵州省某商贸公司法人胡某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采取高买低卖方式收取胡某购煤预付款人民币100万元后仅仅提供了价值人民币9.1万余元的煤炭,而将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高消费,还购买苹果手机及7万元余元一并送与女朋友,导致无力履行余下合同。
胡某发现被骗后,一再要求退款,程某东拼西凑退还了27万元,最终造成胡某损失人民币66.9万余元。胡某遂报案,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23年7月20日被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为自己的贪婪、失信而锒铛入狱。
检察履职,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
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将案件移送法院审查起诉了事,而是由承办检察官一而再、再而三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特别是做程某的工作,告知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胡某也表示企业追求的是利润,只要程某退还煤款,可以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并可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宽处理。
承办检察官将法律讲深讲透,并通过程某所聘请律师持续的做工作,程某终于表示愿意退赔,其家属也想尽办法凑齐款项,将66.9万元退还到胡某手中,缓解了企业资金的紧张状况,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为企业提供平等法律保护
让涉案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
为企业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既要保护被骗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民企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还要防止因打击企业负责人家而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形成恶性循环。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在结合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经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经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程某予以从轻判处,让其能够重归社会,维持企业发展。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真正做到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